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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资料 1.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015年1月20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形势下,政法机关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希望全国政法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增强工作前瞻性,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给定资料 1.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015年1月20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形势下,政法机关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希望全国政法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增强工作前瞻性,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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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28
问题
给定资料
1.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015年1月20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形势下,政法机关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希望全国政法机关主动适应新形势,增强工作前瞻性,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重大责任。
习近平指出,2014年,政法战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特别是改革工作取得新成效。全国政法机关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和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要坚持从严治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决反对公器私用、司法腐败,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中央政法委机关坚持把深入学习、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检查贯穿始终,坚持开门搞活动,突出一个“实”字,以好的作风察实情、求实效,坚决防止用新的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通过认真践行“三字真经”,不断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小标题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把中央精神学深学透,中央政法委机关以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指定的三本书为重点,组织全体党员干部从头到尾认真研读,联系实际深入思考,力求学有所得、学有所悟。通过邀请全国优秀政法干警代表介绍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编写政法干警群众路线教育读本,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醒大家;制作大型政论专题片,组织集中观看,通过历史和现实的对比,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同时改变举办学习交流会的形式,由机关领导在交流会现场随机抽取上台交流人员,确保每一位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机关干部们深有感触:原来还有偷懒思想,想简单看看就算了,有了这种学习交流会,谁也偷不了懒,谁也搞不了形式主义。
(小标题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了解群众有什么意见,关键是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和几位副秘书长分别到北京、黑龙江、辽宁、天津,深入基层一线,采取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居民家中、街道社区,与社区群众和基层干警坦诚交流、虚心求教,深度征求基层群众对机关和执法司法工作的意见。把信访作为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对涉法涉诉信访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从中发现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工作普遍性的意见;密切关注新闻舆论特别是网络信息,从中发现社会各界对政法综治工作的意见和期盼。通过深入查找,中央政法委机关梳理出各地各相关部门、机关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共129条,查摆出机关在“四风”方面问题的具体表现,找准了“病灶”。
(小标题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政法委机关从征求到的意见中梳理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和机关的作风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出台相关意见,围绕落实迅速作出安排,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以作风转变的实际行动和成效取信于民。针对一些地方相继暴露出的冤假错案,深入调研,剖析案例,推动出台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并建立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针对一些政法机关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和群众反映的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正在起草政法队伍纪律作风禁令,作为政法干警“高压线”,确保政法队伍始终作风过硬、纪律严明。
3.2015年11月6日上午,北京两名司法人员因插手过问案件被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本次一共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
就在舆论普遍为中央出台两部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叫好的时候,部分声音也指出规定看起来很美,但是实际操作起来难度不小。此次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5起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件,在有力回应了外界担心和疑虑的同时,也彰显出依法惩处干预司法的决心和勇气,使不能过问案件、不敢干预司法成为一项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就是要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通过内部追责,防止司法“灯下黑”现象发生。规定指出,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何做到全程留痕?最高法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人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官司一进门,两头忙找人。此次通报的另外2起案件都涉及其他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对经办人员形成莫大压力,严重影响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公生明,廉生威。”针对外部干预司法问题,中办和国办联合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剑指以权压法,旨在权与法之间筑牢“防火墙”,防止权力任性干预司法。规定明确,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部规定双管齐下,分别从内外部人手,对干预司法的行为说不,有力地保障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不仅对司法人员的底气和勇气是一种考验,同样对记录的技巧和经验要求是一种挑战。毕竟,规定出台后,可能书面形式的干预会减少,取而代之的口头暗示、私下招呼等隐蔽的方式会增加。与此同时,如何确保全面、如实的记录能够及时、客观地对外公开,考验的是当局的智慧和决心。
一言以蔽之,制度好不好,关键在落实。要杜绝干预司法,就要抓好记录和通报环节,强化履职保障和记录责任,确保所有干预司法的行为都能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对外公开通报,以防不良的记录被消化、蚕食,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唯有如此,才能挺起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胸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K是“H省Y市少女被迫卖淫案”中的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12年8月3日,H省Y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K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K被押送至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2013年1月12日,K称“再次受到伤害”,就劳教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K诉Y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Y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K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5日K案二审胜诉。
这样一个终审判决结果,诚如K的律师所言,的确具有“很大的进步和意义”,不仅在于K胜诉、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而更在于从内在的公平正义价值诉求上,不仅属于K个人,更属于每一个希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人们。
R在2009年7月毕业于C文理学院,当年被C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C市劳教处称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在他的公务员身份公示期,处以两年劳动教养。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R重获自由。2012年11月20日,C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R起诉被告C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R的起诉。同月28日R要求法院重审此案。12月28日上午.C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3年7月24日,R要求C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申请人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83881元。
对此,有媒体评论:一个刚从大学毕业,对国家和社会怀有深厚感情的年轻人,对身边的事情发一些自己的见解和想法,或转一些符合自己心意的文字,究竟有多大的危害和罪过?难道真要让他们“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冬夏与春秋”地沉浸在个人的小喜怒哀乐里装聋作哑?那样的后果,是万马齐喑,比众声喧哗更压抑,更不安全。
5.2013年1 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公布,《决定》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意味着,这项在中国存在数十年之久饱受争议的制度成为历史。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劳教制度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没有经过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就严重地、较长时间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说,没有经过刑事司法程序,就让被教养者在事实上“享受”了有期徒刑的待遇。因此,从建设法治中国和人权保障的高度来看,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劳教的目的在于教育而非处罚。”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说,“劳教制度废除后,对于轻微违法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比如小偷小摸、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形成了空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对轻微违法的惯犯、累犯,比如说吸毒人群的复吸人员、连续多次违法的人员,小偷小摸每次偷得不多,多次违法,定不了罪,治安处罚拘留7天又过轻,对这些人不能轻易放人社会,可以进行教育矫治。
6.2010年4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院首次利用3G网络对一起“雨夜敲头案”进行了手机庭审直播。由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联手司法部门共同打造的法院庭审手机直播系统正式开通,系统通过摄像机及麦克风采集视频、音频信号,通过编码、转换、利用无线通信网络的分组交换技术,将视、音频信号分发到各个手机终端,手机终端通过自带的流体播放器,即可进行实时浏览。手机用户只需登录特定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借助移动3G网络,即可观看法院庭审实况直播。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公布一段视频,举报上海高院陈雪明、赵明华等人接受吃请、去夜总会娱乐,并集体招嫖。有观点认为法官“招嫖只是私德问题”,“不能用双重标准要求法官”。但法官身为社会公义的裁判者,基于其职业,理应具有高于常人的操守。对于群众举报上海市高院几名公职人员在夜总会娱乐并参与色情活动的情况.中共上海市委高度重视。8月6日,上海市纪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对市高院法官陈雪明等夜总会娱乐事件作出严肃处理,相关法官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
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案庭审首日。电视机前,凤凰卫视女主播杨舒在播报薄熙来案新闻时,一边讲,一边低头刷微博。主持人“低头刷微博”的经典一幕,似乎标志着“舆情案件”庭审迎来了全新的微博时代。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庭仅能容纳百余人,但是该院通过150多条微博、近16万字的图文,“直播”了一起要案的审理,数亿人得以“围观”庭审实况。
7.“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既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依据法律、法规和认定的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新闻媒体将此过程通过报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扩大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扩大了一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影响范围,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扩大了司法公正的教育效果,提高了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此外,现代社会中的矛盾纷繁复杂,对法官公正裁判是一种挑战。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扩大了受众范围,同时也增大了法官需要面对的舆论压力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必须面临怎样运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作出既能体现司法公正又能为社会接受的司法裁判的重大问题。媒体的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司法,文明办案,防止司法腐败、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从而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媒体人对案件作出详细、深入的跟踪报道,将案件有关事实真相、发展过程生动地还原,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引发司法工作者、学术研究者以及司法权威部门的广泛思考,从而为制定、完善现存的和即将出台的司法制度提供新颖的素材。
作为新闻监督具体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偏重于引起受众者兴趣的那部分情节,对案情的描述造成片面性或不适当性。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着眼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构成完整证据链的各个证据的逻辑联系,由此导致公众依据媒体报道作出的判断往往与法院判决不符,造成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下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此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司法审判中不能公布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官审理案件的审判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新闻媒体一旦通过报道公之于众,可能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新闻监督对实现司法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通过完善司法体系、规范媒体的监督程序、提高司法队伍和新闻工作者的素质等途径,使新闻监督在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的同时不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通过报道扩大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而这冲突正是因为每一个社会人都希望自己获得利益成果的大部分,占得更大的利益。所以我们必须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减少冲突,以维护我们的公平正义。而这一切都需要法治来给予一定的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是以完善的法制和建立必要的法律秩序为基本条件的,换句话说,唯有法治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
2014年1月7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作答要求
根据“给定资料3”,请谈谈要保障办案机关和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为什么要设“高压线”、筑“防火墙”。
要求:语言简洁,分析合理。不超过300字。
选项
答案
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制度建设是前提。设“高压线”,是建立避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制度,通过内部追责,避免司法腐败内部产生,防止司法系统自身难以被监督的“灯下黑”现象。设“防火墙”,是建立避免行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制度,通过建制度、立规矩,使之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 但仅有制度,不能避免存在某些隐蔽的方式干扰司法权,为此,对外需要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对内形成公正司法的律政文化,建立软环境意义上的“高压线”“防火墙”,通过软机制的构建真正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只有同时从硬制度、软环境两个方面做好建设,才能为司法权独立行使建立牢固的基础。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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