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原告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各种票据等共计款项9万余元。原告发现其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声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则付给拾得者5000元酬金以示谢意。被告拾到提包,并准备将提包、钱物交给原告。经联系,被告

admin2013-12-29  26

问题 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原告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2万元,各种票据等共计款项9万余元。原告发现其钱物丢失以后,立即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声称,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则付给拾得者5000元酬金以示谢意。被告拾到提包,并准备将提包、钱物交给原告。经联系,被告提出原告应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偿付5000元酬金,然后才归还钱物。原告则只愿给2000元酬金。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拒绝交付钱物。后原告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3000元酬金,被告仍坚持应实现许诺的5000元,否则不交钱物。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交出拾得物。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
(1)被告应否返还拾得物?为什么?
(2)失主自愿支付酬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3)怎么看待原告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发的寻物启事?
(4)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应该怎么做?

选项

答案(1)从我国民法现行规定来看,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所有权的物,而是所有人因不慎而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者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否则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拾得者返还原物。可见,返还拾得物既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因此,被告应当返还拾得物。 (2)《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向拾得者支付报酬的问题,但如果失主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法律也不应对此行为加以干涉。自愿支付报酬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 (3)原告播发寻物启事,其中承诺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将支付5000元作为酬金,显然这一寻物启事完全符合悬赏广告的条件。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人做出承诺,从而极大地减轻了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责任。 (4)原告拒不履行其诺言,被告不得采取非法的手段维护其利益,而应采取合法补救措施。被告可以反诉原告,要求原告依法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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