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 1.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终于出台。共计12章112条的慈善法草案,提交给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民政部提出《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至今,我国慈善立

admin2018-07-24  32

问题 给定资料
      1.我国慈善事业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终于出台。共计12章112条的慈善法草案,提交给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民政部提出《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建议至今,我国慈善立法可谓名副其实的“十年磨一剑”。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立法方面的一大热点,这部着眼于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无疑将有助于厘清慈善领域的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关系,从制度层面规范慈善行为,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助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仅就捐赠数额而言,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6年到2014年,中国全社会的慈善捐赠总额就增加了9倍,达到了惊人的1000亿元;慈善项目突破百万个。民间公益、网络公益等新的慈善形式大量涌现,无论是捐赠主体还是捐赠形式都日益多元化、多样化。与此同时,远到前几年的“郭美美事件”“嫣然基金会风波”,近到前不久的“知乎网友童瑶诈捐门”,法律真空导致的慈善乱象,不仅打击了公民个体的慈善信念和积极性,也损害了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使得从行业到民间对慈善事业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
从媒体报道的草案内容看,除了从自愿、无偿、捐赠人不能收回以及非营利性等方面对慈善本身进行了界定之外,其最大特点是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对慈善组织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回顾过往一些慈善组织信任危机事件,缺乏制度性的信息公开,是困扰这些组织乃至整个行业的大问题。由于缺乏透明度,捐赠人不知善款流向,像“郭美美事件”那样稍有蛛丝马迹,就会掀起舆论风波,最终出现不信任机构只信部分公众人物的尴尬状况。而这次的草案,不仅规定慈善组织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还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这不仅从制度上强化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更有利于恢复、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形成人心向善的社会氛围,造就人人能够行善的制度环境。”参与草案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表示。综观草案,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人性化的特点,有助于推动慈善事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不再强制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这无疑将降低慈善组织的登记和认定门槛;另外,草案还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时,依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这些无疑会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
慈善公益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善行发自个人内心、依靠的是道德自觉,然而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善行的施展不能仅靠自我监督,让善行有法可依,不仅不会对个人和组织形成制约,反而会让善行真正落到实处,激发全社会更多的善行,这或许就是慈善法对于慈善事业的里程碑意义。
      2.“美女花店店主、复旦学霸、有青梅竹马男友、先天患病但积极向上……”这些夺人眼球的标签,出自知乎账号“童瑶”,一位坐拥超5万粉丝的“知乎女神”。“童瑶”自编自演了一场女大学生无钱治病求捐助的戏码,通过公布支付宝账号,骗取捐款15万元。
但令人震惊的是,随着网友爆料,“童瑶”被证实是一名网游男。为什么善良人的爱心总是容易被利用?网络平台该不该对公益慈善信息承担核实、监管的义务?这起事件引发的讨论远未平息。
      “童瑶”在知乎上回答了好多问题,完美塑造出了这样一个形象:一个自幼父母双亡,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孩,自强不息考上了复旦大学,而后去到英国交流深造,回国后和青梅竹马的男友结婚,并且经营着一家花店。这样的奋斗传奇不仅俘获了大批文艺青年,更为接下来的捐款事件埋下伏笔。
      2015年6月12日,一个人在知乎发布提问——“长期被疾病折磨,结束生命是最好的选择吗?”文中自称是在校大学生,没钱治病请求帮助。
      女神“童瑶”在回答中,引用自己亲身对抗病魔的经历和充满正能量的语句去鼓励这位提问的知友,这让知乎再次被“女神”攻陷,众多有爱心的知友表示希望能帮助提问者走出困境。:于是这个提问者留下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并点名感谢“童瑶”的帮助。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注册ID连头像都没设置,后被网友人肉证实为童瑶小号。
      数十位知乎网友参与到了扒皮之战中,由支付宝账号查到QQ号,再结合实名认证,发现这位号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孩子实际上是一名叫童超的男子,没有患病。他在骗来这笔知友献爱心的钱后,居然还得意洋洋地在贴吧发帖炫耀,并晒出自己的支付宝财富。至此,童瑶骗捐一事全面败露,这个叫童超的网游男扮演了两个角色,同时支付宝账户里面已经有了15万元。
      1月15日,童超本人现身知乎,承认自己操纵两个账号进行诈骗,并声称自己正准备和父母一起去公安局自首。对于诈骗的钱财,他表示核对账单后将原封不动地还给大家。但随后,他就将帖子删除,至今下落不明。
      在童瑶诈捐事件被曝光后,作为事发平台的知乎难再沉默。知乎发布第一次公告,表示已经联系警方。知乎方面通过账号“知乎小管家”回应称,确已收到涉嫌诈骗的举报,希望曾捐款转账的用户,及时告知知乎捐款金额、捐款方式及捐款账号等。知乎小管家的最新回复称:目前共收到了超过四百位用户反馈的捐款信息,总金额已超过7万元。在警方和部分警界知友的指导下,尽可能地固定了证据,涉事账号IP所在地的警方已进入立案前的初查阶段。
      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可依法接受捐赠,以私人、家庭或志愿者名义进行的网上募捐活动,并非合格的募捐主体。在我国现行《慈善法》中,也没有放开私人成为募捐主体的口子。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知乎作为网络平台,提供空间服务,适用于法律上的“避风港”原则,平台处于技术中立。但如果平台对某内容进行了推荐、转载、置顶等操作,是要承担责任的。此外,对于平台上颇受关注的发烧帖,平台有核实内容的义务。根据国家网信办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平台要对平台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如果网络平台出现诈骗、诽谤等事故,平台如未能提供溯源用户的实名信息,要承担相应责任。
      3.家住仁怀市茅坝镇雄丰村的少年秦新发8岁时就患上了一种怪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MDS)。他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一个多月时间,秦新发就收到捐款20.1万元。秦新发随后住进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秦新发人院后检查发现,他的血色素只有3克多,因多次输血,染上了乙肝。医院决定先控制住小新发的乙肝病情,等到身体条件允许时,再做骨髓移植手术。秦新发入院之初,负责管理捐款的仁怀市妇联一直按医院的要求划拨了治疗费用,已经支付了2.3万元。然而这一切在几月后被突然改变。仁怀市妇联主席张艺到华西医院看望小新发后表示,捐款必须“专款专用”,即只能用来给小新发做骨髓移植手术,不能用来治疗乙肝。此后,市妇联拒绝继续往华西医院划款。在被迫停药将近20天后,万般无奈的秦新发回到贵阳,生命一天天枯萎下去。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史昭乐研究员认为,仁怀市的这件事,暴露了社会慈善事业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的弊端。
      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玉章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认为,目前慈善事业法律法规的层次不高,不利于维护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
      吴玉章同时提出,当前对慈善事业有不良影响的问题,还表现为一些行政管理的传统思路、我国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对慈善组织的不平等待遇等。例如,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批准内资企业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组织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税额,这就使得其他慈善组织在募集捐款时处于不平等竞争的位置。
作为中国较早的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因为规定过于原则,民众了解甚少,从而成为一纸空文,遭到了各方面的诟病。而早在1960年,英国就成立了慈善委员会(TheCharityC0mmission),共600多成员,专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并对公益信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
      在实行监管的方法上,英国慈善法要求所有的民间公益组织在运作上要高度透明和公开,由慈善委员会监督民间组织运作上的透明与公开程度,并随时接受任何公民的举报。在英国,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慈善委员会提出了解任何民间组织的登记事项及其活动状况的请求。
慈善委员会定期对大型民间组织进行风险评估、资产评估和财务评估,并与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相关调查和联合执法。对于违规操作或出现腐败行为的民间组织,慈善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托管人理事会,并限期组建新的托管人理事会。
      5.我国发布的首个《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其中明确提出,慈善捐赠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长期以来,在许多地方,慈善捐赠一直被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本来,聚集社会之力,救助灾难人员和弱势群体是各级政府的分内之事,领导们重视这项工作无可厚非。问题是,面对“层层下指标、级级抓考核”的“竞争氛围”,这项工作最末端的执行者们一边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募捐任务,一边却又无法在自愿的前提之下募集到足够的钱物,迫不得已,本应是自愿的捐赠行为就被简单化成了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失去了本意,爱心变了味道。
      指导纲要特别强调捐赠自愿的原则,明确提出要杜绝捐赠成日常缴纳费用的现象,这样的思路令人赞赏。然而,禁止下达募捐指标、禁止强行募捐这类规定其实一直不绝于耳,可就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募捐成摊派的荒唐事却一直没有停止过。究其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禁是禁了,却没有相应的罚则。这样一来,违规行为顶多是被纠正了之,而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却为零。干了错事,却不见板子打屁股,“强迫捐款”当然难以销声匿迹了。
      那么,拿什么来为“捐赠自愿”保驾护航呢?一是取消捐赠硬指标,二是明确今后谁再不经过“主人”同意,越俎代庖,擅自下令强行“扣捐”,那就摘谁的官帽,让谁自掏腰包埋单。果真如此,还有人敢再胡来吗?当然了,取消摊派式募捐后,慈善机构一定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定期详细公布资金账目,以激发公众捐赠的积极性。
      6.即便每个人都有悲悯之情,也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慈善家,哪怕他是手握亿万家财的富豪。从“有心向善”到“有力行善”,首先要跨越的障碍就是:行善也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行善需要效率化,行善者需要委托一个慈善组织帮助自己实现慈善愿望。
      中国慈善组织为何总像“长不大的孩子”?有分析说是目前的慈善组织缺乏足够的公信力,许多有心捐赠的人或者组织不太放心将钱物交由他们管理。公信力不是某个慈善组织自诩的,自信来自“他信”——他人的信任,最大的难题在于,慈善市场需要一个权威性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对所有慈善组织进行合理、科学的长期化评估。
      谁来担此重任?当然是政府。在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上,民政部公布了《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三份文件。文件指出,慈善组织将建立评估、财产管理等制度,慈善组织在运营、管理方面都将有自己的“行规”。
      我们的慈善环境缺乏一点“软件”。那些刚刚成长的民间慈善组织,需要准确而公正的外部评估,才能打消捐赠者的疑虑。评估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捐赠钱物在慈善组织流转过程中的透明化、慈善组织运行效果的年度总结。
      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是严苛的准入障碍。如今最受诟病的,就是中国慈善机构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束缚——必须挂靠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这容易造成民间慈善组织“依附”的“惰性”。如果不明确民间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一旦发生纠纷,慈善组织就不可能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它完全可以把责任推卸给主管部门。
      政府应对慈善组织保持合理距离的监管,而不是浑然一体的控制,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应体现在对申请者的资金、机构架设、信誉担保等进行严格审核上。这是政府给予慈善组织健康成长支持的必要“硬件”。
      我们的慈善环境缺乏一点“硬件”。一个慈善组织,无论它的历史多么源远流长,它的信誉曾经被镀上多么灿烂的“金字招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捐赠钱物在慈善组织流转过程中的透明化、公众信任度都有被滥用的危险。
      按照国外的通行办法,政府对慈善组织的透明化评估,首先来自慈善机构提供的年度报表,包括年度收支明细账,其付给员工的薪酬等;然后通过审计,调查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最后通过评估,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处罚或罚金,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取消一个慈善组织的生存资格。
      公共道德要不受私利的诱惑,就得依靠他律性的法律规范。公众把钱物使用的代理权利交给慈善组织,同时把监督慈善组织慎用权利的责任交给政府,形成公众、慈善组织、政府的权利与义务支撑三角结构,彼此之间才没有“隔阂”。
      慈善组织不是只能生、不能死,慈善组织之间也该有合理的竞争,那些效率低下、冗员拥挤甚至挪用善款的慈善组织,应当被市场自行清理。
      清理的话语权,看似掌握在公众手里,其实公众的这种权利很多时候是有限的。只有当政府对慈善组织的透明化评估完成,慈善组织的优劣浮现出来,公众对慈善组织运行效果的年度总结才算是“心中,有底”。此时,无须政府出手,公众对这些低劣的慈善组织也会抛弃。
      “没有先天的慈善家”,这是流传于国际慈善界的一句话。培育“后天的慈善家”,需要“先天制度”的支撑。
      7.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从“计划”走向“市场”,公益慈善事业也乘坐着改革的快车迅猛发展。从1981年7月,中国首个现代意义的公益慈善团体——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到“壹基金”“信托基金”的成立,中国公益慈善事业也蔚成景观。发展成效有目共睹,但快速发展难免伴随着良莠不齐。因此,此时的慈善事业立法,激发了慈善组织活力,增强了全社会慈善意识,必将规范慈善行为,助推慈善事业进入暖春。
      “有人认为这部法律好像分量不够,这样安排是有别的考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类似的疑问。很多人对这部法律都深感陌生,作为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其重要性不能低估。
      慈善事业发展的规模与制度建设的速度脱节,是目前最大的制约因素。如,善款的处置使用是否公开、受助对象有没有真正受益、个人能否公开发起募捐等,这些既涉及捐助者的利益,也关乎受助者能否得到实惠。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在一些留有制度空白的地带,不仅容易引发法律纠纷,而且会损伤慈善的公信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用立法让捐赠者得到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诈捐者得到惩戒,才能营造一个多赢的局面。例如,在慈善法草案中,专门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哪些信息捐赠人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受助者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在法律规定中不便公开。显然,本愿做慈善而不会做慈善,在困扰着很多中国人的同时,从基本法律层面上界定好权利与义务,正当其时。
      “成人善事,其功更倍;动人善愿,其量无涯。”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扶危济困、德行化人的传统,慈善的种子深深地埋在中国人的基因里。用善意的风驱散冷漠的霾,是一件高尚且严肃的事,既不能“有钱任性”地随心而为,也不能用困难绑架道德;既要考虑到慈善的公益性与服务性,也不能忽视其法律权利。有评论说,这次慈善立法将是中国改革进程当中的一个里程碑,尽管它不会一次就变得绝对完美,但我们对中国慈善事业的法治化充满期待并满怀信心!
结合“给定资料2—4”,谈谈《慈善法》出台的必要性。
要求:内容具体,观点明确,逻辑清晰。不超过250字。

选项

答案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已经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没有规范完善的慈善法律系统,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化,缺少人性化,社会慈善事业的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完善。这使得慈善事业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诈捐”“网络私人募捐”乱象,真正有困难的人员得不到合理捐助等。行政管理的固化思想使得慈善组织的竞争处于不平等地位,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捐赠硬指标让人望而生畏,慈善机构信息不透明遭社会诟病。这就使得着眼于慈善领域的起基础性作用的《慈善法》的出台尤为迫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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