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在2009年7月向大地银行借款,期限为1年,蓝天公司作为阳光公司的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2010年5月20日阳光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向阳光公司提供两批布料,阳光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

admin2013-10-23  26

问题 阳光公司在2009年7月向大地银行借款,期限为1年,蓝天公司作为阳光公司的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2010年5月20日阳光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向阳光公司提供两批布料,阳光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支付货款,2010年6月白云公司如期供货。2010年7月,阳光公司因设备款纠纷被江海公司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2010年8月,因阳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欠款,债权人大地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并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1年1月,阳光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阳光公司重整。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阳光公司破产案件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出现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人民法院主持会议
B、大地银行委托某律师代理其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C、江海公司因其债权尚未确定,故虽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D、决定设立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7名债权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答案B,C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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