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

admin2022-03-09  40

问题 2015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
    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
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6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6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7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7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8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吴某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吴某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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