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

admin2012-11-11  20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49题)

选项 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则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
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见,在本题中,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能产生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更不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选项B正确,选项ACD均错误。
   考生在对支付令的异议这一考点进行复习时,应当注意哪些异议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哪些异议不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民事诉讼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由此可见,能够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并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异议应当具有以下四点特征:第一,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提出异议;第二,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第三,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受理支付令异议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但其在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另一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第四,债务人的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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