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0年试卷一第67题)

admin2016-05-08  32

问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0年试卷一第67题)

选项 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了两天
B、乙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5000元购物券,并规定用购物券购物满1000元的可再获一次抽奖机会
C、丙企业规定,销售一台电脑给中间人5%佣金,可不入账
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答案A,C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A选项中甲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有效期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因此,B选项中最高奖为5000元购物券是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由此可知,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不入帐则违反了此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此,C选项当选。关于商业贿赂行为,考生要紧紧抓住“帐外暗中”四个字。商业行为中,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它们都必须是明示入帐,只要是“帐外暗中”进行的,那就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可知,低价倾销行为有四种除外情况,其中之一为“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选项D所描述的情况与其相符,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选。对于低价倾销行为,考生应特别注意法条所列举的四种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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