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甲、乙二人合伙经营“重庆火锅城”,三人商定由甲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重庆火锅城”欠丙货款5000元。乙用从某银行贷来的10万元投资股票,投资失利到期无法还贷。丁有一栋房屋,出租给甲居住,甲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12000元。于是,丁就经常在“

admin2013-06-13  27

问题 周某和甲、乙二人合伙经营“重庆火锅城”,三人商定由甲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重庆火锅城”欠丙货款5000元。乙用从某银行贷来的10万元投资股票,投资失利到期无法还贷。丁有一栋房屋,出租给甲居住,甲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12000元。于是,丁就经常在“重庆火锅城”赊账消费,共欠餐饮费12500元。关于本案,甲、乙、丁和某银行分别提出了以下请求,其中哪一项是有法律依据的?(    )

选项 A、甲说:“丙的货款,应该由‘重庆火锅城’来偿还”
B、乙说:“我没钱还银行的贷款,我可以用对火锅城的10万元出资还贷”
C、丁说:“我的欠账和甲欠我的房租相抵消,我只还火锅城500元即可”
D、某银行说:“我可以检查火锅城的账目,看看丁是不是有能力以火锅城的收益还贷”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对丙的负债是合伙企业的债务,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只能用其从合伙企业获取的收益清偿,不能直接用其财产份额清偿,B项错误。根据该法41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用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8条、42条的规定,某银行无权行使检查合伙企业账目的权利,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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