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卷一第10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在满足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收到该申请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

admin2018-06-28  49

问题 (2011年卷一第10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在满足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收到该申请之日记录为国际申请日?

选项 A、申请人以日文提交申请
B、申请中未按规定方式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C、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说明书
D、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含有表格

答案C,D

解析 A.《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C.D.《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规定:“(1)受理局应以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但以该局在收到申请时认定该申请符合下列要求为限:(i)申请人并不因为居所或国籍的原因而明显缺乏向该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ii)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iii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a)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b)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c)按规定方式写明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d)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说明书;(e)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2)(a)如果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时认定该申请不符合本条(1)列举的要求,该局应按细则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改正。(b)如果申请人按细则的规定履行了上述的要求,受理局应以收到必要的改正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3)除第64条(4)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符合(1)(i)至(iii)列举的要求并已被给予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一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4)国际申请符合(1)(i)至(iii)列举的要求的,即相当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称的正规国家申请。”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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