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沈某、杜某与A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沈某担任公司监事。 股东A公司请求甲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刘某认为A公司的资

admin2021-09-08  32

问题 刘某、沈某、杜某与A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沈某担任公司监事。
股东A公司请求甲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刘某认为A公司的资金状况良好,同意了A公司的请求。后因为A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贷款。股东杜某知道此事后,认为刘某为A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书面请求监事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沈某收到杜某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于是杜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监事沈某拒绝杜某的书面请求,杜某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杜某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不合理。根据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杜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nE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