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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条文采用的民法解释方法是( )。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条文采用的民法解释方法是( )。
admin
2019-03-02
30
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条文采用的民法解释方法是( )。
选项
A、限缩解释
B、当然解释
C、扩张解释
D、文义解释
答案
A
解析
限缩解释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遂限缩法律规定的文义的范围,使其局限于核心含义部分,以此达到立法的本来意图。这一解释,尤其是“不以夫妻名义”是为了与重婚罪(以夫妻名义)进行区分,而更为科学、规范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就是缩减了“他人”的范围。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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