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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甲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甲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甲的父亲索要抚育费,甲父只是在过春
甲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甲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甲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甲的父亲索要抚育费,甲父只是在过春
admin
2014-07-04
27
问题
甲的父母于1989年离婚,6岁的甲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元。1993年,父亲再婚,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自1994年起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给付抚育费。甲靠着母亲少量的工资支持读完了中学。这期间母亲曾多次向甲的父亲索要抚育费,甲父只是在过春节时象征性地给了100元。2002年,甲考上了一所大学,父母再次为他的学杂费产生分歧,最终还是母亲将她的养老金存折抵押后借钱勉强给甲交齐了几千元的学杂费。为了节省开支,甲没有住学校的宿舍,母亲的住房又离学校太远,所以只能住在父亲1997年以来承租的单位的一间公房里(此房离学校很近,父亲一家则住在自购的商品房里),然而父亲竞将房间防盗门的锁换掉,不让儿子进门。从此甲居无定所。父亲认为,甲已满18周岁,不仅拒绝支付他的抚育费,还将他扫地出门。对于父亲的无情做法,甲万般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甲提出以下几项请求:第一,父亲应给付其自1994年以来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第二,父亲应给付其上大学期间所需费用的1/2;第三,允许其居住父亲承租的单位的公房。
问:法院对甲提出的三项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选项
答案
法院对甲提出的三项请求应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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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婚姻家庭法
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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