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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书面约定:乙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但双方并没有对该合同办理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不久,甲为了经营事业向银行贷款2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书面约定:乙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但双方并没有对该合同办理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不久,甲为了经营事业向银行贷款2
admin
2016-04-14
49
问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书面约定:乙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但双方并没有对该合同办理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不久,甲为了经营事业向银行贷款20万元,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同时丁提供一台汽车作为甲向银行借款的担保,戊为甲的贷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甲因经营事业失败,到期无法归还银行所欠贷款,银行于是试图实现抵押权,并要求丁和戊承担担保责任。
问:
如果银行实现抵押权并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是否有权享有甲、乙之间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该第三人仍然享有甲、乙之间签订地役权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即该第三人仍然享有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故该第三人仍然有权享有地役权,但也仍然负有支付4000元使用费的义务,除非二人重新达成终止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的成立)、第166条(需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第167条(供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第176条(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该物权类型规定于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一章,由于考生不太熟悉该物权类型,因此应当认真研究该案例。
第二,关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担保顺位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本条区分了几种情况作出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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