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日,广东省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向保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00元。2001年2月,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将该小轿车卖给了出租车司机李某。为了方便,美达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过户手续

admin2010-06-25  49

问题 2000年5月1日,广东省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向保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00元。2001年2月,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将该小轿车卖给了出租车司机李某。为了方便,美达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过户手续,也未办理汽车的过户手续。3月,李某找到其在保险公司的亲戚韩某,并向韩某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要求韩某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韩某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找到了该车的保险单存根,未向领导请示,便擅自给李某办理了保险证。3月30日,李某驾驶该车时与另一车相撞,致使对方的车辆严重损坏,李某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经过查核,发现该小轿车并未办理过户改批手续,拒绝派人勘查事故现场。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裁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须赔偿对方损失20000元。李某以自己已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李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赔偿金。此后李某又请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
   问题:(1)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与保平安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小轿车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转让给了李某?
   (2)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是否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要看李某是否有权办理车辆的过户改批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章第 13条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根据该规定,申请办理车过户批改有两个条件:一是被申请批改的保险合同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二是申请办理批改者是被保险人,即本案中的美达汽车运输公司,而不是李某。因此,虽然李某请韩某帮助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手续时尚未超出美达汽车运输公司投保的1年期限,但因李某无权为该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车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的申请,保险公司发给李某的保险证也就自然是无效的。李某此时不是一个合法的保险合同批改变更的申请主体,所以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与保平安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小轿车保险合同并未转让给李某。 (2)保险公司有理由拒付赔款。因为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依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美达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小轿车的投保方,未在出售汽车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从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向李某出售汽车保险标的时起,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也就已经终止了,无论是李某,还是美达汽车运输公司均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额。还有,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韩某在给李某办理保险证时,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早在美达汽车运输公司私自向李某出售小轿车时已经终止了,即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前,李某补办保险证在后,同时李某无权为该小轿车的保险合同申请过户批改,所以,即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韩某在为李某补办保险证的过程中有过错,也不适用《民法通则》第43条。所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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