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公司于2015年1月与改威公司签订了《沥青改性加工合同》,约定利达公司提供基质沥青暂定2000吨,改威公司按照对方实际需求将其加工成改性沥青。合同履行后,2015年4月经改威公司确认,其尚存利达公司的基质沥青450吨。2018年5月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发

admin2021-06-28  57

问题 利达公司于2015年1月与改威公司签订了《沥青改性加工合同》,约定利达公司提供基质沥青暂定2000吨,改威公司按照对方实际需求将其加工成改性沥青。合同履行后,2015年4月经改威公司确认,其尚存利达公司的基质沥青450吨。2018年5月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发函催告返还剩余沥青,改威公司随即告知库存基质沥青已经灭失。双方遂起纠纷。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若利达公司尚欠付改威公司加工费,改威公司可以就存留沥青行使相应留置权
B、利达公司基于物权主张改威公司返还存留沥青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主张沥青灭失的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D、利达公司对存留沥青的灭失后果应按照“轻过失免责”处理

答案A

解析 《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于作成果属于定作人所有,包括原材料。利达公司可就剩余原材料行使留置权。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加工成果和剩余材料,定作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利达公司有权要求改威公司返还剩余基质沥青,但该项动产未予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69条规定,其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利达公司基于物权受到侵害(沥青因管理不善而灭失)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当然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该期间应自权利人知道受侵害时起算。2018年5月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发甬催告时才知库存基质沥青已经灭失。至起诉时未届满3年。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利达公司对存留沥青的保管义务是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并非无因管理。基于有偿合同而产生的管理责任,不适用“轻过失免责”原则。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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