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订非典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达200多人,非法收取保费100余万元,甲某在保险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被非典疫情传染时,甲某进行了一定的理赔。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

admin2018-05-30  7

问题 甲某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订非典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达200多人,非法收取保费100余万元,甲某在保险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被非典疫情传染时,甲某进行了一定的理赔。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

选项 A、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某构成诈骗罪
C、甲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D、甲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几种情形: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由此可以看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题中甲某不具备主体资格,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情形: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见,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甲某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订立非法合同并未意图不付出任何代价,这从甲某也进行理赔中可以看出。所以甲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几种情形: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③项情形,因此,甲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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