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养的狗拴在家门前,乙将狗绳解开,带狗上街。丙故意挑逗狗,狗被激怒后将丙咬伤并继续追赶丙,丙为了阻止狗的追赶,拿起丁货摊上的收音机、手机等商品扔向狗,但狗在躲避后继续追赶,丙在慌乱之中掉进戊公司修缮地下设施时在路旁挖的深坑中,致使严重跌伤。由于戊公司早

admin2011-04-20  34

问题 甲将其养的狗拴在家门前,乙将狗绳解开,带狗上街。丙故意挑逗狗,狗被激怒后将丙咬伤并继续追赶丙,丙为了阻止狗的追赶,拿起丁货摊上的收音机、手机等商品扔向狗,但狗在躲避后继续追赶,丙在慌乱之中掉进戊公司修缮地下设施时在路旁挖的深坑中,致使严重跌伤。由于戊公司早已施工完毕,因此没有在该深坑的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但还没有来得及填埋。狗见丙掉进深坑,遂停止了追赶。乙赶来后,用木棍将狗的腿打断。
请问:
(1)谁应对狗咬伤丙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谁赔偿丁的损失,为什么?
(3)戊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4)乙将狗腿打断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乙应对狗咬伤丙的行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他的责任由丙自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中,如果该行为是因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乙与丙都对狗咬伤丙的行为负有过错,因此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即乙承担部分责任,丙自负部分责任。 (2)乙与丙赔偿丁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紧急避险中,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个人的行为,则应由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狗咬丙导致丙用丁的财产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是由于乙与丙共同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二人应共同赔偿丁的损失。 (3)戊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戊公司已经施工完毕,但由于它还没有将深坑填埋,仍有义务设置警示标志,但它没有采取此措施,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和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但在本案中,狗已经停止了追赶,即不可能再造成伤害,乙在此时将狗腿打断,不构成正当防卫。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an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