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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亮剑、地主、陆仁四人合资欲设立北国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按0.5%、50.5%、40%、9%比例出资。林峰和其妻正在闹离婚,为避免纠纷,遂与其弟林晓峰商定,由林晓峰出面与亮剑、地主、陆仁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归林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林峰、亮剑、地主、陆仁四人合资欲设立北国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按0.5%、50.5%、40%、9%比例出资。林峰和其妻正在闹离婚,为避免纠纷,遂与其弟林晓峰商定,由林晓峰出面与亮剑、地主、陆仁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归林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4-11-25
26
问题
林峰、亮剑、地主、陆仁四人合资欲设立北国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按0.5%、50.5%、40%、9%比例出资。林峰和其妻正在闹离婚,为避免纠纷,遂与其弟林晓峰商定,由林晓峰出面与亮剑、地主、陆仁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归林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林峰应当经亮剑、地主、陆仁同意后,才能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B、北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林晓峰、亮剑、地主、陆仁
C、若公司的董事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只有亮剑、地主、陆仁可以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若林峰没有全面履行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林晓峰在未出资本期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林晓峰可以其仅是名义股东进行抗辩
答案
B
解析
A项说法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项说法正确,股东资格是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来认定的。C项说法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说法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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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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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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