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6题)

admin2014-07-03  24

问题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6题)

选项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2款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这表明,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触犯了两个罪名,即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由于存在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A项说法错误。《刑法》第239条在绑架罪中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也即以绑架罪论处,并处死刑。对此,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由于刑法并没有在绑架罪中规定:伤害被绑架人的,适用更重的法定刑;也即,没有将伤害绑架人的情形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只能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轻伤以上为前提)数罪并罚。B项说法错误。在此应注意的是,一个犯罪结果或情节是否成为某个罪名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必须以刑法条文明文规定为前提。有些考生认为,杀害被绑架人的情节属于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那么伤害被绑架人的情节也应属于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但是,由于《刑法》第239条没有如此规定,所以不能如此处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可罚的主要理由是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例如,杀人者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碎尸,由于无法期待杀人者不去毁灭证据,所以对其碎尸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再以侮辱尸体罪处罚。又如,盗窃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盗窃到手后,发现质量太差而予以毁坏,由于前后行为只侵犯了一项法益即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所以对后面的毁坏行为不需要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C项说法错误。基于同样的原理,盗窃者将盗来的财物加以窝藏或销售,也不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处罚。D项,行为人的私放行为既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同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客观上实施了私放行为,这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在押犯杀人的故意,客观行为对在押犯杀人也起到了帮助作用。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即私放行为,该行为一方面属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实行行为,另一方面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帮助行为。一个行为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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