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面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田光与李丽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夫妇俩以俩人婚后的积蓄与张梁合资成立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田光60万元,李丽30万,张梁10万元。2008年5月双方离婚后,三方协商欲将公司解散,公司

admin2009-10-26  21

问题 根据下面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田光与李丽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夫妇俩以俩人婚后的积蓄与张梁合资成立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田光60万元,李丽30万,张梁10万元。2008年5月双方离婚后,三方协商欲将公司解散,公司的财产以当初的出资额比例分割,即由田光取得公司财产的60%,李丽取得30%,张梁取得10%。
本案最后的处理应是(  )。

选项 A、田光、李丽、张梁重新分割股权
B、田光、李丽应当平均分割公司财产
C、田光、李丽应当平均分割由其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
D、田光、李丽、张梁各得公司财产的1/3

答案C

解析 由于双方未做出特别约定,应当采用法定财产制的分割方式,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田光、李丽应当平均分割由其二人所有的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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