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周某因抢女朋友一事曾发生过冲突。邱某一直对周某心存仇恨,意图报复,并多次跟自己的朋友提过此事。 2008年11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邱某发现被害人周某在萍乡市一歌舞厅包厢内玩耍,即打电话通知其朋友肖某、李某、王某与朱某。邱某

admin2016-10-10  30

问题 【案情】
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周某因抢女朋友一事曾发生过冲突。邱某一直对周某心存仇恨,意图报复,并多次跟自己的朋友提过此事。
2008年11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邱某发现被害人周某在萍乡市一歌舞厅包厢内玩耍,即打电话通知其朋友肖某、李某、王某与朱某。邱某开车将肖某等四人接到歌舞厅门口,在途中下车购买了三把匕首和一把弹簧刀,在车内告诉肖某等人一定要把周某好好教训一下,并于下车时将匕首和弹簧刀交给同伙。邱某带领肖某等四人来到歌舞厅内指认周某后在歌舞厅门口等候。肖某等四人持刀朝周某一顿乱砍后乘坐邱某的车逃离现场。周某被砍伤致重伤乙级、伤残七级。
【问题】
邱某能否认定为主犯?

选项

答案对邱某可以认定为主犯。 邱某虽然没有亲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其行为完全符合主犯的特征,应认定为主犯。 首先,邱某因女朋友之事与周某有过冲突,对周某心存报复之念,为泄私愤欲伤害周某,并将报复周某的意思传递给他人,是该案犯意的提起者,并引发同案犯的犯罪故意。其次,邱某得知周某所在地点是在比较混乱的歌舞厅,感到肖某等人的行为比较容易得手。 再次,邱某纠集肖某等人并开车将肖某等四人带到作案现场并为这伙人指认周某,同时将弹簧刀等作案工具交给同伙,并要求同伙“好好教训”周某。邱某的上述行为与造成周某重伤乙级、伤残七级的结果有密切的关系。 最后,邱某开车将其他同伙带离现场。 综上,该案中被告人邱某产生、提起犯意,对整个犯罪时间、地点、行程进行掌控,虽然被告人邱某未持刀伤害被害人,但没有邱某的邀集和组织行为,就不会有该案的发生,故应认定邱某为该故意伤害案中的主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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