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赞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救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赞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救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
admin
2013-11-07
24
问题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赞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救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1-4题。
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5题题)
选项
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答案
A,D
解析
在本题中,乙虽以做生意为名伙同甲共同挪用公款,但实际上乙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犯罪活动,应以其实际使用状态定罪。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在本题中乙构成甲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B是错误的。乙归还30万元与甲贪污这30万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不构成甲贪污罪的帮助犯,选项C也是错误的。乙先后犯有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和贩卖毒品罪,应当实行并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C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上海港的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给发货人。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通知美国银行要求乙公司付款赎单。而乙公司未付款就把货物提走。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45岁的梁某是凯旋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公司工作20年。一直以来,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1年期的。今年年初,梁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却不再与他续约。情急之下,梁某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继续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下列哪一项不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法官应当自觉避免受到媒体的不当影响。下列哪些行为不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随机试题
癌前病变不包括
根据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除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之外的其他事故,人员失踪超过()天的,可以按照死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监理大纲有利于( )。
反映了学生在群体中的地位的测验是()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富裕才是社会主义。()
在我国,核工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不能因为日本发生福岛核电事故而____________,停止对和平利用核能的探索。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假定一个小型开放经济(此处不考虑汇率变化)初始时刻处于均衡状态,充分就业,产出等于潜在产出水平。由于国际经济危机,导致出口需求突然下降(类似于中国在2008年)。如果政府不作为,即不采用任何的刺激政策,请运用总供给-总需求(AS-AD)模型描述该国经济
下列对自然概念的组成进行了较好解释的是()
Once-dailyPillCouldSimplifyHIVTreatmentBristol-MyersSquibbandGileadScienceshavecombinedmanyHIVdrugsintoasingle
Whatisimportantwhen...?Cooperatingandsharingwork-Fosteringcollaborativespirits-Sharingworkreasonablyandfairl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