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哪些不妥?为什么?还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招标人的招标做法还有哪些不正确之处,请逐一说明。

admin2009-02-01  37

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内容有哪些不妥?为什么?还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招标人的招标做法还有哪些不正确之处,请逐一说明。

选项

答案(1)招标人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或者回答为:招标人在书面答复中,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2分),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或者回答为:招标人对投标人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一旦提及具体提问单位,就透露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了,这是《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 (2)于8月5日招标人书面通知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机房工程从原招标项目范围内删除的做法错误。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建。 (4)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招标人代表有2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超过了1/3。

解析 招标人的招标做法还有不正确之处的原因分析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而在招标人的问题答复表中有一栏是“提问单位”,这样实际上就透露了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而在本题中,于8月5日招标人书面通知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机房工程从原招标项目范围内删除的做法由于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8月15日)少于15日,因此该做法是错误的。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的做法是错误的。
   (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题中5人评标委员由会建设单位安排信息中心主任和总工程师参加评标委员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9x7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