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水暖器材厂于2004年9月28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该器材厂在距离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市水暖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

admin2013-01-06  27

问题 某市水暖器材厂于2004年9月28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该器材厂在距离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市水暖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就于2004年10月30日、11月6日和11月30日3次向市水暖器材厂送达了违法建筑通知书,但该厂不予理睬,继续施工。2004年12月10日,市规划管理处向市水暖器材厂送达了某规处字(200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水暖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2)罚款300元。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
问:市规划管理处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处罚是否有效?

选项

答案本案涉及行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是否为行政主体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应予以撤销。本案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处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承担主要的执法任务,但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各类行政处理决定,而只能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为的后果也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来承担。因此,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不是行政主体。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给市水暖器材厂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的行为,表明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因此该处罚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明确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为行政主体;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非经法律、法规授权,一律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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