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admin2015-12-30  66

问题 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选项

答案秦汉以来法律形式繁杂,彼此区别亦不严谨,法典体例也不尽科学,这些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先后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 其一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将其从其他篇目中提取出来置于篇首,使法典的总体结构趋于合理。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汉律以《九章律》为核心,加上《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六十多篇。至魏《新律》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此后的隋唐律,都沿用了十二篇的体例。 (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已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汉时律令并无明显区分,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令实际上是律的补充形式。所以汉时有单行律如《除钱律》、《除挟书律》也叫《除钱令》、《除挟书令》等。魏时除律的编修外,也有令,但区分仍不明显。至晋始明确区分律令。有所谓“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的说法。 律为固定性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是暂时性法律(主要规定国家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列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的出现。式,最早见于秦《式》,多属行政性法规。汉初有品式章程,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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