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

admin2015-09-30  36

问题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选项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款即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在本案中,乙手持匕首欲伤害张某,甲为了制止乙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用扁担将其打昏,没有超出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所以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在甲将乙打昏在地之后,乙已经丧失了继续进行不法侵害的能力,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张某用石头将乙砸死,属于事后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实际上,张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故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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