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选择之债的履行。

admin2016-06-13  24

问题 试述选择之债的履行。

选项

答案选择之债只有将其特定为简单之债,才能履行。选择之债特定的方法,有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选择权的行使和不能履行等。 (1)选择之债通过合同而特定。选择之债是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而形成,当然可由当事人双方另订合同将它转变为简单之债。这种使选择之债特定的合同,其主体局限于选择之债的双方当事人。 (2)选择之债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之债通过当事人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亦归债务人享有。因为在给付内容不确定时,其利益应归债务人,并且履行债务必须首先确定给付物。 选择权的行使,使选择之债特定,应确定地变更债的关系,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选择权不允许附条件或附期限。 选择权的行使,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无约定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 (3)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之分,选择之债数种给付全部自始不能的,选择之债无效,谈不上选择之债的履行问题;其中一种给付自始不能的,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的给付上.若仅剩一种给付,该债为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的一种嗣后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时,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的给付之上。债务人有选择权的,有权就剩余的给付加以选择,无权选择嗣后不能的给付,因为这样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选择权的,有权就剩余的给付加以选择,也有权选择嗣后不能的给付。若因可归于债权人的原因致嗣后不能(此时发生债的不能履行),发生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依法负侵权责任。若该不能系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产生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该不能履行的给付.从而追究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债权人有选择权,且因可归责于他的原因致选择之债的一种给付嗣后不能的,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给付之上,债权人只能就此选择。 债务人有选择权,且因可归责于他的原因致选择之债的一种给村嗣后不能的,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的给付之上。若数种给付全部不能时,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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