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用自己的一辆小客车作抵押,向朋友某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鉴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甲与乙仅仅订立了一份抵押协议,而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就在抵押协议签订3个月后,甲又背着乙将该小客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那么,在借款到期后

admin2022-01-27  26

问题 某甲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用自己的一辆小客车作抵押,向朋友某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鉴于双方之间的朋友关系,甲与乙仅仅订立了一份抵押协议,而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就在抵押协议签订3个月后,甲又背着乙将该小客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那么,在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如期还款时,乙能否向丙要求就小客车行使抵押权?

选项 A、能,因为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B、能,因为根据物权优先原则,乙在先发生的担保物权优于丙在后发生的受领保持权
C、不能,因为甲与乙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故不能对抗丙
D、不能,因为甲转让小客车时没有经过乙的同意

答案4

解析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该法第187、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使用小客车为抵押应该属于第180条第(六)项物品。那么对于小客车的抵押就是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会影响抵押合同的对内效力即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效力,但却会对其对外效力产生影响,即抵押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受让人丙,故乙不能向丙要求就该小客车行使抵押权;甲转让小客车时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并非乙不能向丙要求就小客车行使抵押权的真正原因,因为就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而言,无论抵押物的转让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通知抵押权人,都不会对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性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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