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

admin2012-08-12  34

问题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选项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可见,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而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项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可见,张桦集资入股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B是唯一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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