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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周某和被害人赵某系多年邻居,两人积怨甚深。一日两人又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周某气愤之下,随手抄起木棒猛击赵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昏倒在地。被送往医院,经检查,赵某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痊愈,共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
犯罪嫌疑人周某和被害人赵某系多年邻居,两人积怨甚深。一日两人又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周某气愤之下,随手抄起木棒猛击赵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昏倒在地。被送往医院,经检查,赵某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痊愈,共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
admin
2023-02-02
34
问题
犯罪嫌疑人周某和被害人赵某系多年邻居,两人积怨甚深。一日两人又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周某气愤之下,随手抄起木棒猛击赵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昏倒在地。被送往医院,经检查,赵某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痊愈,共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害人赵某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随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就此案提起了公诉,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
请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选项
答案
首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公共财产的损失,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告知被害人提起。 《刑诉解释》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本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周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基于损失赔偿本质属于民事诉讼解决范围的事实,被害人有权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放弃行使此项权利。这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 《刑诉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据此可知,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纯属个人的财产损失,所以人民检察院无权提起该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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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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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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