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1月10日借款给乙人民币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甲为防止意外,要求乙提供担保,乙提出由其亲友丙作保证人。2010年12月,乙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偿还借款,利息不变。甲同意延期到2011年7月10日。甲乙双方达成协

admin2018-03-26  39

问题 甲于2010年1月10日借款给乙人民币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甲为防止意外,要求乙提供担保,乙提出由其亲友丙作保证人。2010年12月,乙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偿还借款,利息不变。甲同意延期到2011年7月10日。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但未告知丙。由于借款人乙一拖再拖,到2013年6月,甲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甲于是向法院起诉。
    (附:2010年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为6.5%)
    问题:
    (1)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如果要求丙还款,丙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
    (3)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违法。《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同期银行利率为6.5%,4倍为26%,小于30%,故借款合同违法。 (2)丙有权拒绝。《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甲乙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告知丙,丙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权拒绝甲的还款要求。 (3)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甲同意延期到2011年7月10日,故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至2014年7月10日到期,故2013年6月时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法院应当受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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