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高中生黄某(17岁)唆使初中生郭某(13岁)、宋某(15岁)实施抢劫行为,郭某、宋某共抢得现金400余元,手机3部。对于黄某、郭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0-10-30  24

问题 某市高中生黄某(17岁)唆使初中生郭某(13岁)、宋某(15岁)实施抢劫行为,郭某、宋某共抢得现金400余元,手机3部。对于黄某、郭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黄某行为构成抢劫罪
B、郭某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C、宋某行为构成抢劫罪
D、三人均属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已满16周岁,属于刑法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郭某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构成抢劫罪。宋某虽然没有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其已满14周岁,对部分严重的刑事犯罪,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构成抢劫罪。由此可知A、B、C说法均正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可以”,D项说法不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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