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是

admin2020-12-31  27

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是

选项 A、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B、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C、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D、造成三人以上重伤

答案A,B,C

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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