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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医与喜来乐因名誉权纠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组成审判庭时遇到下列情形,请问下列哪些组合是合法的?
王太医与喜来乐因名誉权纠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组成审判庭时遇到下列情形,请问下列哪些组合是合法的?
admin
2009-04-14
33
问题
王太医与喜来乐因名誉权纠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组成审判庭时遇到下列情形,请问下列哪些组合是合法的?
选项
A、因为案件涉及医药专业知识,决定由三名人民陪审员(均是医生)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B、因为案情简单,遂由张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C、由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一名审判员和另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D、由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答案
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本案是一审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但不能全部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其次,本案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不可能是简易程序,因此不能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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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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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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