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

admin2012-08-07  29

问题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
    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公司于第2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如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丁银行应当计付赔偿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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