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王某(18岁)与李某(15岁)发生口角,盛怒之下用匕首将李某刺成重伤,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判决生效后,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错误,王某应被定故意伤害罪,遂于2016年10月1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admin2023-02-02  33

问题 2016年3月10日,王某(18岁)与李某(15岁)发生口角,盛怒之下用匕首将李某刺成重伤,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年。判决生效后,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错误,王某应被定故意伤害罪,遂于2016年10月1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抗诉审查后,做出了再审决定书。为更好审理此案,人民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再审审判后,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做出如下判决: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
本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哪些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简述理由。

选项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84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中,以下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无权直接提出抗诉,应当将案件的错误情况调查清楚,提出抗诉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是错误的,应当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对于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此类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需制作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否认做法是不恰当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4)人民法院到2017年7月才做出判决是错误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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