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dmin2014-07-18  25

问题 下列有关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选项 A、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B、没有条约关系的依照外交途径进行
C、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案4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同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故A、D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湖人民共和同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故B项正确;应注意的是外国驻中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而不可向中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故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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