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1题)

admin2014-12-04  34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1题)

选项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答案C

解析 该题综合考查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该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法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的限制,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笔录应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等事项,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适当简化裁判文书关于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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