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该企业是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种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位于某县城。2019年该企业的年度利润表如下:    税务师对该企业2019

admin2022-07-26  29

问题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该企业是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种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位于某县城。2019年该企业的年度利润表如下:

      税务师对该企业2019年度有关账户明细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如下情况:
      (1)根据该生产部门填制的产品入库表和库存产品盘点表统计,该企业2019年年初产品库存数量1000千克,本年度共生产产品数量25 000千克,本年对外销售了23 000千克,期末实际库存1 000千克,相差2 000千克。经税务师进一步核实,发现其相差的数量2 000千克是企业于当年6月按市场价格直接抵消所欠材料供应商的货款6 328万元(有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收据及双方协议为证),该批产品的账面成本为4 000万元,不含税市场售价为5 600万元。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8
          贷:应付账款    6 328
    借:应付账款    4 000
          贷:库存商品 4 000
      (2)“营业外收入”为8月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现金320万元,未开具发票,相关的成本已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320
          贷:营业外收入    320
      (3)税务师经核实费用类科目的明细核算,归集企业全年在费用类科目中核算的有合法票据的“业务招待费”为5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的900万元;二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120万元;三是订购的一批材料因临时取消不再购进而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30万元。
      (5)“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总额合计7 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1 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上述各项支出均已在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核算。
      假定该企业2019年度尚未结账,其他业务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选项

答案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①将自产产品用于抵偿货款,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调增营业收入5 6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4 000万元。    ②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营业外收入”。调增营业收入=320÷(1+13%)=283.19(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320万元。    ③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的60%,即500× 60%=3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65 000+5 600+283.19=70 883.19(万元);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70 883.19×5‰=354.42(万元),因此按照300万元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500-300=200(万元)。    ④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 883.19×15%=10 632.48(万元)。因此,实际发生额9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允许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2019年度企业会计利润=4 450+5 600-4 000+283.19-320-38.24-22.94-15.30=5 936.71(万元),捐赠扣除限额=5 936.71×12 %=712.41(万元);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12.41=187.59(万元)。    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12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20万元;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3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⑦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限额=7 000×14%=980(万元),实际发生额1 000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000-980=20(万元)。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当年允许扣除限额=7 000×8%=560(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限额=7 000×2%=140(万元),实际拨缴1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40=10(万元)。    综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 936.71+200+187.59+120+20+10=6 474.3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 474.30×25%=1 618.58(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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