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完成劳动定额,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15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

admin2016-08-08  30

问题 2015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完成劳动定额,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15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劳动定额。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其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700元,低于当地每月8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后,王某又有两个月均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因此,2015年11月3日,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若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最后时间是(    )。

选项 A、2016年1月4日
B、2016年8月31日
C、2016年11月2日
D、王某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C

解析 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2015年11月3日”,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若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最后时间“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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