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市C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为该院院长孙某的儿子,C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院院长孙某的回避问题?( )

admin2012-12-29  36

问题 E市C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为该院院长孙某的儿子,C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院院长孙某的回避问题?(     )

选项 A、被告人申请孙某回避,孙某可以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不得主持
B、孙某自行回避,无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C、被告人没有申请孙某回避,孙某也没有自行回避,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D、孙某的回避问题应报请E市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第26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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