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和丙共同发起设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乙、丙和甲公司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6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09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admin2012-03-23  25

问题 甲公司、乙和丙共同发起设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乙、丙和甲公司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6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09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董事候选入乙、独立董事候选人丙和丁的任职情况如下:①乙,拟任董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兴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4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5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乙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②丙,拟任独立董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兴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③丁,拟任独立董事,现担任甲公司副经理。
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丙是否符合担任兴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丙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后,丙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另外,丙也是兴达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因此不能担任兴达公司的独立董事。 知识点: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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