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区公民季某在乙区违法,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对其处以30元罚款,李某不服,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复议申请,乙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李某处以100元罚款,李某欲提起诉讼,应( )。

admin2019-11-15  32

问题 甲区公民季某在乙区违法,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对其处以30元罚款,李某不服,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复议申请,乙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李某处以100元罚款,李某欲提起诉讼,应(      )。

选项 A、以丙派出所为被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以丙派出所为被告,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以乙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以乙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李某不服,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复议申请,乙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李某处以100元罚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因此复议机关是被告,排除A项和B项。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过了复议,因此,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丙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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