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2008年3月末有关购销

admin2014-03-23  23

问题 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2008年3月末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木材运输部门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1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收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管理不善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一20000元,税额一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0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余款5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额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各业务的会计分录: (1)借:发出商品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2)借:原材料——原木 21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3)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贷:原材料——原木 100000 (4)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 (委托方发来的木材作代管物资备查记录) (5)借:原材料——木材 208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560 贷:应付票据 234000 银行存款 9000 (6)借: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0 ——应交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22380 借:原材料——白坯实木地板 1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4000 (7)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7882.76 贷:原材料——木材 20000 ——原木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882.76 【提示】按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8)借:在建工程89800 贷:库存商品——漆板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500 (9)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7.95 (10)借:银行存款 一23400- 贷:主营业务收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3400 (11)借:银行存款 13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90.60 【提示】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12)借:应收账款 5190 其他应付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 (13)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14)借:银行存款 334500 销售费用 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8717.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782.05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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