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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简述证明对象的范围。
简述证明对象的范围。
admin
2016-05-05
8
问题
简述证明对象的范围。
选项
答案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分争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体法事实 在民事实体法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组合。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从分配证明责任考虑,可以把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①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②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③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④排除权利的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①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这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基本要素的事实。 ②间接事实。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③辅助事实。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能力的有无,直接关系到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常常会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而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又与一些事实紧密相关。 (2)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程序法事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要证明的,如关于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等;另一种是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前一种程序法事实,需要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应当作为证明对象;后一种程序法事实,虽然是由法院主动查明的,但确定这些事实存在与否,对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它们也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程序法事实也可以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三个层次。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法官应当知悉本国的法律,因此本国法律不应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但外国法律不属于法官职务上应当知悉的范围。地方性法规数量多、变化快,本地的法官往往不了解外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于某一地方的习惯一般只为本地人知悉,审理案件的法官并不清楚,所以,在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或要求尊重习惯时,它们也成为证明的对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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