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玻璃制品公司提供3台玻璃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总价款69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为履行合同,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设备运输

admin2014-10-16  36

问题 国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向玻璃制品公司提供3台玻璃制品加工机械设备,总价款69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国贸公司为履行合同,又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设备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负责将机械设备运到玻璃制品公司所在地。设备运到并投入使用后半年内,生产出来的瑕疵玻璃制品的比例居高不下,致使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约86万元原材料损失。玻璃制品公司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设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认为该3台设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就玻璃制品公司遭受的原材料损失赔偿问题,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国贸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其造成的原材料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玻璃制品公司起诉要求国贸公司赔偿其原材料损失,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如果国贸公司认为机械设备的质量缺陷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运输造成的,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法院可以追加运输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B、如果运输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C、国贸公司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运输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如果运输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可以申请参与调解,与玻璃制品公司和国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A,B

解析 在本题中,玻璃制品公司起诉要求国贸公司赔偿因提供不合格设备给其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如果国贸公司认为机械设备的质量缺陷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运输造成的,则意味着玻璃制品公司与国贸公司诉讼案件的结果涉及运输公司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运输公司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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