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

admin2016-06-12  28

问题 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
问: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

选项

答案(1)刘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刘甲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5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转化为拐卖妇女罪,其整个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应当依照《刑法》第241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而应当适用《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为对其判处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时刘甲将被拐卖妇女关在柴房长达十数日,非法剥夺、限制其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刘甲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公安干警执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2)刘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 刘乙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策划,并参与出卖活动,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刘乙又聚集多人阻碍民警解救被收买的妇女,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由于刘甲的整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转化为拐卖妇女罪,而且刘乙也参与出卖被收买妇女的犯罪,因此刘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不以强奸罪论处,而应当作为适用拐卖妇女罪较重法定刑的量刑情节。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刘丙协助刘甲强奸被收买妇女的行为。 (3)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她参与了出卖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并以取回赃款的形式参与拐卖被收买妇女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4)刘甲、刘乙、刘丙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刘甲、刘乙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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