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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拥有三辆轿车,第一辆出租给周某,租期至2011年5月1日;第二辆借给郑某;第三辆自己使用。2009年9月20日,赵某和周某签订买卖合同,赵某将这三辆轿车出卖给周某,约定由周某在郑某的借用期满后直接由郑某返还第二辆车给周某,同时约定由自己借用第三辆车一年
赵某拥有三辆轿车,第一辆出租给周某,租期至2011年5月1日;第二辆借给郑某;第三辆自己使用。2009年9月20日,赵某和周某签订买卖合同,赵某将这三辆轿车出卖给周某,约定由周某在郑某的借用期满后直接由郑某返还第二辆车给周某,同时约定由自己借用第三辆车一年
admin
2014-11-25
38
问题
赵某拥有三辆轿车,第一辆出租给周某,租期至2011年5月1日;第二辆借给郑某;第三辆自己使用。2009年9月20日,赵某和周某签订买卖合同,赵某将这三辆轿车出卖给周某,约定由周某在郑某的借用期满后直接由郑某返还第二辆车给周某,同时约定由自己借用第三辆车一年。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选项
A、周某于2009年9月20日取得第一辆车的所有权
B、赵某与周某之间对第一辆车的租赁合同于2009年9月20日终止
C、第二辆车的交付采用的是简易交付
D、周某于2009年9月20日取得第三辆车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赵某和周某签订买卖合同时,即完成了第一辆车的简易交付,周某取得第一辆车的所有权,故A项正确。周某取得第一辆车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赵某和周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故B项正确。本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赵某和周某对于第二辆车采用的是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的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项错误。对于第三辆车,赵某和周某作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辆车的所有权归周某:第二,约定赵某借用第三辆车。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赵某和周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辆车的交付,周某于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取得第三辆车的所有权,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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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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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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