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甲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5年,承包人黄某每年向村里上交承包费1000元,由黄某自行承担承包风险。黄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后,精心经营鱼塘,年底向村里上交1000元并有盈余。第二年年底,黄某再次如数上交承包费,并因养鱼而使家境大为改善。

admin2014-04-02  31

问题 黄某与甲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期5年,承包人黄某每年向村里上交承包费1000元,由黄某自行承担承包风险。黄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后,精心经营鱼塘,年底向村里上交1000元并有盈余。第二年年底,黄某再次如数上交承包费,并因养鱼而使家境大为改善。王某是甲村的村长,见黄某承包鱼塘有利可图,便以承包指标偏低为由,以村委会的名义要求变更合同。黄某不同意,王某便宣布合同解除,转而将鱼塘承包给自己的亲戚魏某,承包期5年,承包费1200元。黄某找王某要求继续承包鱼塘,被王某拒绝。第三年6月,黄某去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鱼塘,并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无理解除合同给自己带来的一切损失。
    问题:
    (1)两份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黄某是否可以以其承包经营权对抗发包人甲村以外的第三人魏某?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村与黄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甲村与魏某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甲村无法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就已经发包的承包标的,再次发包无效。根据为《合同法》第94条、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130~131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2)可以,因为承包经营权属于他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使用、收益承包经营标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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