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香港的人口压力,早在香港特区成立多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就主动控制内地赴港人数,特别是对于赴港定居的人数严加控制。回归后,这个政策仍然不变,仍维持严格审批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

admin2017-06-30  29

问题 为了减轻香港的人口压力,早在香港特区成立多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就主动控制内地赴港人数,特别是对于赴港定居的人数严加控制。回归后,这个政策仍然不变,仍维持严格审批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是港人在大陆的子女人数众多,有许多没法取得合法证明的人就偷渡到港,至1997年7月初,已发现1400多人。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修订《入境条例》中规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须在内地取得由香港特区政府发给的居留权证书,方可申请来港。对于已经偷渡到港的无证儿童,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有权立即遣返无证儿童。因此,在非法居留的一千数百名无证儿童中,有四户以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状告香港政府。1998年1月29日,此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裁决。终审法院的判词有如下几点:
    (1)特区法院审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认为真的不符合基本法,特区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并宣布其无效。我们认为,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基本法之处,特区法院确有管辖权和责任,宣布其为无效,我们毫不含糊地申明此点是正确的。
    (2)特区法院审理它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这种管辖权来自主权国家,因为人大已依照中国宪法第3条为特区通过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区宪法。
    问题:
请根据材料简要评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词。

选项

答案判词中提出的特别行政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理基础,与“一国两制”相悖。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高度自治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它无权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和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法律一致,并无高下之分,终审法院无权以《基本法》为根据审查和它平级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一种主权者的行为。香港终审法院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法院,无权审查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决定和其他行为,否则同国家的宪法制度是根本抵触的。香港特区虽享有高度自治权,也仅是在香港特区范围内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的,决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本地方区域的范围干预中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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